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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面拆解香港利得稅兩級稅:稅率、計算方法及關聯實體關鍵規則

利得稅兩級稅制度與利得稅稅率的核心概念

香港政府推行的利得稅兩級稅制度,是近年中小企最關心的稅務改革之一。簡單來說,兩級制就是把應課稅利潤分成兩個層次,首部分利潤以較低利得稅稅率徵稅,其餘利潤則按原有的標準稅率課稅。這個設計目的在於減輕本地中小企業的稅務負擔,鼓勵創業及投資,同時維持稅基穩定。

目前香港公司(法人實體)的標準利得稅稅率16.5%,而兩級制下首200萬港元的應課稅利潤,可享用較低稅率8.25%。換言之,企業不是整體利潤都以低稅率計算,而是將利潤「分段」應稅:第一段是優惠稅率,第二段才回到標準稅率。

這裡有幾點概念特別重要:

第一,兩級制並沒有改變利得稅的屬地來源原則。只有源自香港或被視為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,才需要繳付利得稅。若利潤具備海外來源並能符合離岸豁免條件,即使有兩級制存在,仍可能不需繳稅。

第二,兩級稅率只適用於應課稅利潤,而不是帳面利潤。企業需要先根據稅務條例,對會計利潤作出各種稅務調整,例如加回不可扣稅支出、扣除可額外扣稅開支、處理資本性支出與折舊免稅額等,計算出最後的應課稅利潤,再套用兩級稅率。

第三,並非所有納稅人都自動享有兩級制優惠。視乎企業類型及是否屬於關聯實體,有機會被限制一個集團內只可由一個實體享用兩級稅率優惠,避免濫用制度。

此外,除了公司外,個人獨資及合夥業務也須留意,其利得稅標準稅率為15%,兩級制下同樣把首200萬應課稅利潤按較低稅率徵稅,餘額則適用原有稅率。雖然數字稍有不同,但制度邏輯類似。

整體而言,利得稅兩級稅的推出,為合資格的企業提供了實質稅務減免;然而,企業必須理解具體規則與限制,才能真正把制度優勢轉化為現金流及盈利的提升。

兩級稅計算實務:由會計利潤到稅額的完整流程

要善用兩級制,關鍵在於正確掌握兩級稅計算的步驟。很多企業只關注「首200萬8.25%」這句口號,卻忽略了稅務調整與關聯實體規則,導致計算錯誤或日後被追補稅。

第一步,是整理會計帳目,得出年度的稅前會計利潤。這個數字來自損益表,是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或其他適用會計準則編製,通常包括營業收入、成本、營運開支、折舊及其他收益。

第二步,是進行稅務調整。部分在會計上已扣減的開支,在稅務上可能屬不可扣稅,例如罰款、部分娛樂開支、與產生應稅利潤無關的支出;相反,有些在會計上未完全反映的扣稅項,稅務上可以額外扣除(如部分研發開支、固定資產折舊免稅額等)。透過加回及扣減,企業會從會計利潤推算出調整後利潤

第三步,是判斷哪些利潤屬於源自香港的應課稅利潤。若公司同時有海外及本地業務,需要按合理基準分攤利潤。只有屬香港來源的部分,才進一步用來計算利得稅。如果有申請離岸豁免或適用CDTA(雙重課稅協定),則需另行評估。

第四步,從香港來源利潤中扣除任何可抵扣的稅務虧損或優惠(例如過往年度的稅務虧損結轉),得到當年的應課稅利潤。這就是套用兩級稅率前的最終基數。

到了這一刻,才正式進入兩級稅計算

若應課稅利潤少於或等於200萬港元,則全數按較低稅率(公司為8.25%,獨資/合夥為7.5%)計算,不會觸及第二級稅率。

若應課稅利潤超過200萬港元,則分拆為兩部份:首200萬以較低稅率徵稅,超出200萬的部分按標準稅率(公司16.5%,獨資/合夥15%)徵稅。這裡的分段是「金額分段」,而不會改變利潤性質。

第五步,是考慮關聯實體規則。一個集團或一組關聯實體之間,通常只可有一間實體享受兩級稅率優惠。若屬關聯關係,必須決定由哪一間選擇適用兩級稅率,其餘則全部以標準稅率計算。因此,在實際規劃上,企業要按利潤水平及業務性質,選擇最合適的實體申請兩級制,以達到整體稅負最低。

在實務操作中,很多企業會透過專業顧問協助整理稅務調整表、確認香港來源利潤,以及檢視有否符合其他扣稅或豁免條件,再配合兩級稅率。由於稅務局對文件及實質業務有嚴格要求,完整記錄及合理商業理據,都是保障兩級制利益不被挑戰的重要一環。

利得稅兩級制例子與「關聯實體是什麼」的實際影響

理解條文不及理解例子來得清晰。以下透過兩個利得稅兩級制例子,同時說明關聯實體是什麼,以及如何影響一個集團實際可享的稅務優惠。

先看單一公司個案。假設甲有限公司在某年度的應課稅利潤為300萬港元,且並無任何關聯公司在香港。作為一間獨立實體,它可直接享用兩級稅率。計算如下:

首200萬:200萬 × 8.25% = 165,000港元
餘下100萬:100萬 × 16.5% = 165,000港元
合共利得稅:330,000港元

如果沒有兩級制,整筆300萬利潤都會按16.5%徵稅,即495,000港元。兩者比較下,公司因兩級制節省了165,000港元稅款,等於約利得稅稅率實際由16.5%降至11%。

再看涉及關聯關係的情況。要回答關聯實體是什麼,可以從幾個常見情景理解:若A公司持有B公司超過一定比例股權、兩間公司受同一個人或同一個集團控制、或在資金及業務上明顯互相依賴,稅務上就很可能被視為關聯實體。在香港的兩級利得稅制度下,如果多間公司構成關聯實體關係,通常只能挑選其中一間享有首200萬利潤的低稅率優惠,其餘關聯公司須按標準稅率16.5%繳稅。

例如,A集團底下有兩間香港公司:甲公司應課稅利潤為250萬,乙公司應課稅利潤為150萬,兩者構成關聯實體。若集團選擇由甲公司享有兩級制:

甲公司:首200萬 × 8.25% = 165,000港元;餘下50萬 × 16.5% = 82,500港元;合共247,500港元。
乙公司:全數150萬 × 16.5% = 247,500港元。
兩公司合共利得稅為495,000港元。

若反過來,由乙公司享有兩級制:

乙公司:首150萬(不足200萬,以實際數計) × 8.25% = 123,750港元。
甲公司:全數250萬 × 16.5% = 412,500港元。
合共稅款同樣為536,250港元,比前一個選擇更高。

從這個例子可見,關聯實體內如何分配兩級制名額,確實會影響整個集團的稅務成本。因此,在集團架構設計及年度稅務規劃時,必須同時評估各公司利潤水平,從而找出最具效益的分配方案。

對於仍在計劃中的公司或創業者而言,了解關聯實體的定義,也有助於避免日後出現意料之外的限制。例如,多個股東以不同公司持股,但實際上由同一人控制,最終仍可能被界定為關聯實體,無法每間公司都獨立享有兩級制的首200萬低稅率。

在實際操作層面,欲深入掌握計算方法、最新政策與實務細節,可參考專業機構對利得稅兩級制例子的整理,結合自身業務模式進行分析,往往能更具體地看出不同安排下的稅負差異,幫助管理層做出更具數據基礎的決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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